2021-2022年出险后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案例)
通常,汽车出险后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负责赔偿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车以外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具体的赔付则是有相关规定的,比如医疗费用的赔付,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按照国家公费医疗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审核的,超出这一范围的药品是不予赔偿的。
案例回顾
2011年1月,小尤就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1443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2011年7月8日晚,小尤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上海某路段与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乘坐电动车的杨某等二人受伤、被保险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尤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3年7月,杨某等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尤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二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两人损失分别为3.7万余元及20.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付的钱款及小尤已支付部分,小尤还需赔偿两人9000余元及10.1万余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小尤想着曾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法院说法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依上述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除系保险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外,还属接受金融服务的金融消费者,保险人除需履行保险合同的各项合同义务外,还应履行金融服务经营者的相应法定义务。
本案被上诉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放弃合同主权利,虽属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但此种自行处分行为显然会给其财产安全带来风险,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向被上诉人提供风险警示,对被上诉人此举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予以提示,现上诉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而依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确系无需对鉴定费3000余元承担理赔责任,故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支付小尤保险理赔款10.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