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期限、条件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期限、条件
江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江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8)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临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被开除、协商解除、原单位解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临沂市政府关于保障民生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报请省政府批准,我市将失业保险金统一从每人每月780元上调至850元。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照原发放标准领取7月份以后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新标准予以补发。这是我市继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提高70元,增幅8.97%,惠及全市11214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全市累计补发30178人次,补发金额元。
江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江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8)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多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多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多为24个月。
1、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的待遇之一,它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门诊补助约为每月10-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约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
另外,如果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有的地方还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2、失业者本人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失业者本人死亡的,可以领取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根据被供养的人数确定发放数额,基数一般为失业人员死亡前本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3、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还可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这两项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如在领取期内,可以报销500元的培训费、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个人负担。二是规定次数,不限金额。如可以享受2-3次免费职业介绍,1次职业培训等。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