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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省失业保险登记

2024-07-10 08:47:55
失业保险登记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登记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登记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或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我省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再就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日

职工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有关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予划转。

3、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1年4月28日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报送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成立批准文号

培训专业

培训期限

培训人数

领取毕业证人数

符合享受

补贴人数

其中

失业人数

下岗失业人数

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总额

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共计补贴金额元。

年 月日

一式三份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申请时间: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报送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成立批准文号

介绍成功人数

符合享受

补贴人数

其中

失业人数

下岗失业人数

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总额

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共计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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