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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厦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厦门失业金领取流程及资料

2024-07-19 12:08:48
    

  2021年厦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资料 办理条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2.在2016年7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连续缴费,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年限;

  3.在2016年7月1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

  4.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

  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请至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证明函到户籍迁出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确认)

  办理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

  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

  注意事项:不包括因调查材料所消耗的时间

  办理费用

  本项目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失业期碰上分娩期怎么办?外地户口失业人员如何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领这笔钱呢

  这笔钱要到哪里领呢

  领取条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①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②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③社保已停保。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分娩的条件。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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