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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郑州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及流程

2024-07-15 09: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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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及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第一节参保登记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

  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对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跨统筹地区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登记证件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样式进行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管理发放,由参保单位保管使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通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

  五、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征收包括缴费申报与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第一节缴费申报与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定期办理缴费申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并提供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表3-2),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受理。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联动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要求其必须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申报手续,减少缴费申报环节。

  第二节缴费核定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留存。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结果制成《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3-4)提供给征收机构。

  第三节费用征收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以《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采取其他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实施收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实际到账情况入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并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以《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与征收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月向征收机构提供核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应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根据征收机构按月提供的失业保险费到帐信息,做入帐处理。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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