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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政策法规--

2024-07-13 12:46:2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单位缴存规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589元,比去年增加184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2元,比去年增加44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沁阳、孟州为1900元,比去年增加1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比去年增加18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为1700元,比去年增加13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比去年增加12元。

自主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458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2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4863元,比去年增加61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86元,比去年增加62元。

务工农民缴存规定

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458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2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4134元,比去年增加523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14元,比去年增加52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

三、业务办理的方法步骤

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相关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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