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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2024-07-10 09:13:47

一、基本慨念

(一)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

根据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劳动者自行提出离开工作岗位的要求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不同,又可分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1)就业转失业的人员;(2)非自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较其他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特殊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二、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失业保险的三大功能: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等失业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

  (二)促进就业。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使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中去,实现自身价值,消化失业存量。

  (三)预防失业。由事后救助改为提前预防,通过提高劳动者技能,稳定就业岗位等,帮助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增加就业稳定性,减少失业增量。

三、失业保险主要特性

    失业保险主要有五个特性:保障性、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一)保障性:失业保险是为帮助公民应对失业风险而设立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始目的,也是失业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功能。

(二)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三)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制度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四)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五)福利性:失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部分共9条,分别对失业保险参保对象,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参保及其征缴范围:

失业保险参保及其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以同一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照标准,现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不变,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二)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 0.3%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申代为扣缴。

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即5月1日至4月30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服刑或者劳动教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申报。

六、失业保险金、医保缴费确立的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武汉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的 70%,9月起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550*70%)1085元进行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7月执行标准为 289.45 元)

七、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 1 年的,失业后发给 3 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 1 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八、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和 10 个月的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九、失业人员在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办【】42号)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在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十、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一、失业人员求职及按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收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办理程序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告知

用人单位应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将下列资料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

1、《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决定书或通知书;

    3、经济性裁员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分流情况及职代会决议。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按照规定审核其缴费情况、失业原因,确认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表》。单位收到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交失业人员本人,并敦促其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1、失业人员从失业前所在单位取得《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后,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先办三件事:

(1) 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本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2) 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市或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登记。

(3)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登记科经办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2、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

经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后,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户,按月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要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审核,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转迁证明》,报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金转出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待转入的失业保险金到账后,确认其享受期限及标准,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并在系统中生成其信息后,通知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其亲属(配偶或子女)应持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死亡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剪角的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证明.

4、配偶及子女就读、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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