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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养老保险热点问题一览

2024-07-12 09:08:39

对于珠海养老保险你有什么想知道的有什么疑惑珠海为您带来养老保险热店问题一览。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

  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式一份;

  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人事档案;

  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

  6.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

  7.原属干部身份的女性职工未满55周岁申请退休的,需提供或工作岗位证明资料原件。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

  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3、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6、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8、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不需要现场认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同医疗、公安、殡葬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完成认证;其他人员均需在首次领取待遇之月起每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否则将停发待遇。

  自行办理认证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完成认证。

  现场认证: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

  辅助认证:①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②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③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④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省内协助认证:如在省内居住,本人还可持身份证原件至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完成认证;

  手机APP认证:已进行人脸建模的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下载“广东社保”手机APP和“广东人社”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

  9、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10、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1、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12、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3、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4、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5、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6、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7、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填写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

  18、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19、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按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对还未就原有的补充养老金、医疗补贴等有关福利待遇与原企业协商和签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等经协商和签订后才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

  20、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1、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2、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且已停保无欠费;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的1、3、4条件基础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满55周岁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可有两种选择:

  1、年满55周岁时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2、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23、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24、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五年过渡期内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死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本人。

  26、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

  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领取职保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7、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一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 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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