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邯郸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4-07-08 09:3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开户登记
第五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需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居住证明;
3、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申请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属正常缴存状态的,则不符合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