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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解决地方差异性?

2024-07-08 09:33:26

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但各地的操作流程完全不同。目前,就职于南开区某公司的郭女士对南开区社会保险中心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杭州社保局:养老关系转移,只需缴费凭证即可

据郭女士称,自己是天津人,曾在杭州工作了三年,同时在那里也上了相应的五险一金。今年五月份,郭女士返回天津,在南开区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于是,郭女士便想把自己曾在杭州社保局所上的养老保险转移过来。

对此,郭女士从杭州社保局那里获悉,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政策,只需开具这三年的缴费凭证,然后带着相应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转入处报到即可,至于剩下的工作就由两家社保局完成对接就可以了。于是,今年7月份郭女士折返回杭州,办理了相应的手续。

南开区社险中心:郭女士还得将接收函送回杭州社保局

今年9月,郭女士在南开区社险中心参保,并咨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情况。刚开始,他们也是告诉我,只需要以前的缴费凭证单和户籍证明即可。可我把这些手续交上去以后,他们却又给我了一张接收函。并告诉我,将这张接收函转交给杭州社保局。郭女士对此十分费解。

不是由两家社保局完成工作交接么,怎么还需要我折腾呢况且在杭州那边,我的朋友都走了,这不又叫我来回跑么。郭女士对南开区社险中心的做法感到不满。对此,帮办员联系了南开区社险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执行。

国家有条例规定,地方执行却存差异

帮办员在翻阅相关的条例时,发现条款中有明确表示:同意接收函是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而不需要参保的当事人再做额外的转达。具体细则如下: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为了了解详情,该助理拨打了天津劳动保障网热线。目前,天津市的处理依据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档发[2009]187号,但是因为每个省和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几个地方差异。而且各省市在网络连接上也不是很完善,所以会出现郭女士这种情况。此外,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类似的地方差异,随着各方面的不断改进,将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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