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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患者准备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填写急诊认定表并盖单位公章资料,并在当月底交至单位,单位核实发票张数及金额,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在次月1-10日送至医保中心机关事业医审处。在25日后,持患者医保卡到机关事业财务处划卡打印报销票据,并持票据到患者所属单位财务领取现金。
注:报销时按照《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相关法规的病种予以审核,上述目录之外的疾病不予报销
报销比例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1)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相关法规执行。
(2)市区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县(市)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相关法规执行。
石家庄医保报销指南
城镇职工医保
(1)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相关法规执行。
(2)市区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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