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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个人缴费比例,南通社保缴存比例
1. 南通社保缴存比例
南通社保个人缴费标准2022法定按月缴纳费用,那么员工的社保待遇也同样都是有保证的。如果是按照最低社保缴费基数4250元来参保,那么每个月社保单位要承担1100.75元,个人要承担456.25元。必须要确定每一个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然后再去进行社保费用的计算。
2. 南通社保公积金比例
一般为工资收入的12%左右。
3. 南通社保缴费比例
单位参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单位:19% ;个人:8%;210.2元<缴费额度<3078元;
2、医疗保险 单位:9% ;个人:2%+大病保险10元;62.6元<缴费额度<1458元;
3、失业保险 单位:1% ;个人:0.5%;13.1元<缴费额度<1620元;
4、生育保险 单位:0.8% ;个人:无需缴纳;13.1元<缴费额度<810元;
5、工伤保险 单位:0.2%-1.9% ;个人:无需缴纳;5.3元<缴费额度<307.8元;五险比例: 单位共30%-31.7%;个人共10.5%3500的工资,单位缴纳1050-1109.5,个人缴纳367.5。所以你扣1500,很可能是单位把单位应该缴纳的那部分,都转嫁到你身上了。你可以去社保中心查询下你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不是3500
4. 江苏南通社保缴费比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11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5. 南通社保缴存比例调整
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6. 南通社保缴存比例查询
自2021年12月江苏省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总结:从2022年1月份起,由于南通社保基数调整,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4250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557元,其中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456.25元。
7. 南通社保费缴费比例
南通社保个人缴费标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8. 南通缴纳社保比例
据悉
目前
首先南通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下月将上调至1630元)
其次南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299元/月
所以
企业缴纳的五金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一般为:
养老:个人8%
医疗:个人2%
失业:个人1%
工伤:个人0
生育:个人0
也就说个人缴纳的部分约为:
2299*(8%+2%+1%)=252.89元
公积金一般缴纳比例一般为8%-12%
这里就不清楚你们缴纳的比例以及缴纳基数
你可以根据以上估算一下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公积金中心查询
希望对你有帮助
9. 南通社保个人缴纳比例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20% 个人8% 医疗 单位缴纳8% 个人2% 失业 单位缴纳2% 个人1% 生育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 单位缴纳8%-12% 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 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http://www.jsnt.lss.gov.cn
)。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