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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贵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贵阳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24-07-25 11:44:40

贵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2020,贵阳工伤保险条例2020全文
 贵阳工伤保险计算方式2020年贵阳工伤保险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二、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住院天数
三、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五、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八、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
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
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
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
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
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
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
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6个月
2017贵阳经济数据
一、上一年度贵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
二、上一年度贵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
三、上一年度贵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
四、上一年度贵阳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
五、上一年度贵阳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丧葬费暂按3210.67元/月)计算;
六、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七、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全省平均 37448元
2、农林牧渔业 30850元
3、采矿业 43113元
4、制造业 36187元
5、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9344元
6、建筑业 3656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049元
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3384元
9、批发与零售业 40325元
10、住宿和餐饮业 25372元
11、金融业 81630元
12、房地产业 33617元
1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30121元
1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9087元
1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779元
16、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28224元
17、教育 42432元
1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4298元
19、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35937元
2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0549元


2020年贵阳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五、护理费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年贵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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