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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政策详解
一、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或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以及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未发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2016年度内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内,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当年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2.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3.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